侵佔他人土地應承擔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侵佔他人土地應承擔侵權責任是什麼?
侵佔他人土地應承擔侵權責任是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相關的侵權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佔了他人的土地後造成損失的,被侵佔人可以要求侵佔人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下面第三種或者第四種辦法處理。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歸屬於公民個人所擁有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一項權益,任何人都是不能夠決議的侵犯,否則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的,具體的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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