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訴訟的期限是幾年?
一、拆遷補償訴訟的期限是幾年?
在接到人民政府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有關問題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裁決。
如屬市政建設工程拆遷的,裁決應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檔案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複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拆遷中哪些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房屋拆遷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農村拆遷安置,是否有必要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看拆遷安置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或實質違法,有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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