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四種徵收補償協議
衆所周知,徵地拆遷維權的決定性步驟,就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通常情況下,補償協議的簽訂,意味着維權的結束。
作爲被徵收人代理人的律師至此也會與委託人終止委託代理協議,全案落下帷幕。
因此,補償協議作爲萬里長征中的最後一步,就顯得尤爲重要了。
實踐中,很多人總結出了各種各樣的拆遷補償協議“陷阱”文,此類文章在拆遷戶羣體中頗具市場。
然而小編以爲此類文章,有些內容確有提示作用,有些則純屬於心靈雞湯,對拆遷戶維權的幫助不大。
試羅列分析如下:
一、口頭約定協議內容
關於徵收補償協議,說白了,就是被徵收人和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合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精神,政府是房屋徵收的主體。
那麼在通常情況下,政府會選擇口頭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麼?當然不會,因爲口頭的協議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也沒法用。
所謂的“陷阱”,無非是說政府可能會在協議的某個具體內容上“忽悠”被徵收人,最終又出爾反爾。
筆者想指出的是,其一,這種情況是不多見的,畢竟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是有其公信力與起碼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二,被徵收人只需記住一點即可規避掉此類陷阱:沒有落實在協議文字中的,一律視爲沒有。
空口無憑,立字爲據,這種樸素的道理,筆者相信普通老百姓也是有的。
二、空白協議
除非被徵收人確係法盲,否則沒有誰會在沒有約定明確合同內容的空白協議的尾部簽字按手印,之後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隨意填寫。
筆者很負責任地說,在實踐中這樣的情形是極少發生的,政府就是政府,不是詐騙集團。
三、違約責任條款
實踐中,基本上沒有哪個政府部門會在其提供的格式協議文字中加入所謂的違約責任條款。
因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爲行政合同,一般不會發生履行爭議。
即便發生,也會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走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
通常,房屋徵收部門是不會允許被徵收人隨意在協議文字中增加內容的。
違約責任條款的說法,可行性着實不大。
四、簽完即被拿走的協議
所謂合同,一定是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而非法律常識問題。
簽完字的東西自己手上沒有,豈不是要落入任人宰割的局面麼?實踐中,確實有極少數當事人會犯這樣的錯誤,在稀裏糊塗,沒有看清文字內容的情況下就進行了簽字、按手印,事後又強調自己沒看清,或者被脅迫了。
這樣的情況,再想挽回難度會非常大,被徵收人萬萬不可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綜上所述,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這最後一步中確實存在一定的遭遇“陷阱”的風險,但客觀公正地說,真正掉進陷阱裏去,也不容易。
只要廣大被徵收人保持頭腦的冷靜、清醒,遇事先諮詢律師的意見,再行動,那麼此類陷阱即便出現,都能被專業的維權律師一一識破並予以徹底的摧毀。
不做“法盲”,讓陷阱白挖,是律師與當事人共同努力的方向。
同時,徵收補償的協商環節畢竟是要由當事人和政府部門共同來完成的,很多時候簽約時律師並不在場。
這就要求當事人務必學好維權所需的法律知識,密切與律師溝通配合,那麼在通常情況下,那些瘋狂轉載的網文中所謂的“陷阱”也就不過是某些人的營銷工具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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