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這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就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價格及補償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後反悔的,完全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應遵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 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爲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 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 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被迫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怎麼辦?
大家要認識到強迫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因爲,意思自治是民事行爲的基本原則,協議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他人違背自己意願簽約,無疑違反了這個原則。
要透過司法途徑請求撤銷、變更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
凡透過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協議;若雖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但由於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請求撤銷、變更該協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當事人簽訂徵地協議,往往是建立在土地被徵收的基礎上。當然,根據《民法典》的精神,也是要當事人自願、並且協商一致之後,纔會簽訂相應的協議。另外,在涉及到徵地上面,要求必須補償、安置到位之後,才能實際開始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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