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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完全的物權嗎?

一、土地使用權是完全的物權嗎?

土地使用權是完全的物權嗎?

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權利人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符合物權的特徵,因此是物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因爲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是向分離的,這導致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不動產權。可以採用劃撥、出讓等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物權。可以跟爲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等。

因爲用益物權的特點在於是用他人之物。而對於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因此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

二、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及獲取方式是什麼?

(一)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以用途確認。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行、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獲取方式:

1、招標、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技術要求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爲。

2、拍賣、拍賣是指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3、掛牌、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透過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爲。

4、協議、協議是透過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而設立的。是指透過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及義務的一種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何種性質的土地,都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我國的公民、組織等主體是隻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也是一種物權,權利人是可以自由的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