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交回承包地”是不是能取代徵地手續?
有農民朋友反映,自己村裏最近在收地,但是並沒有看到律師講解的徵地公告、安置方案公告等,也沒有土地徵收的通知,而是村委會的人挨家挨戶地找農戶籤“自願交回承包地承諾書”。
“自願交回承包地”能取代徵地手續嗎?被“自願交回”的土地的性質會發生改變嗎?愛土拆遷律師今天就來帶大家瞭解這個問題。
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做法合不合法,自願是關鍵!
很多農民朋友可能會覺得疑惑,村裏實行的這個“自願交地”的模式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如果自己不想交地,能不能拒絕簽字?
咱們先來看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看過法條之後,愛土拆遷律師來給大家做個簡單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咱們在承包期內確實不便於耕種的,可以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村裏,依法自願交回承包地,但是一旦咱們真的自願交回承包地了,在承包期內就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也就是說,於法確實可以自願交回承包地。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農民朋友的交回承包地的行爲必須是自願的,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前半年以上書面通知。
自願交回承包地不是國家徵地,不具有強制性,所以說,如果農民朋友們對村裏要求“自願交地”的要求並不贊同的話,是有權拒絕簽字交地的。
承包地被“自願交回”了,咱們還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嗎?
這時候有農民朋友們可能會問了:說不自願就可以拒絕的都是紙上談兵,村裏真的來人到你家盯着你簽字了,你敢反抗嗎?
前文咱們也提到了,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間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所以對依靠土地吃飯的農民朋友們來說,承包地關乎生計,至關重要。當咱們交回土地並非自願時,農民朋友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爲自願交回。村裏要求農民直接簽字、交地,顯然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要提前半年以上書面通知發包方的程序要求。
其次,如果村委會以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方式侵犯農民朋友的土地權利,對農民朋友進行脅迫的,即使簽訂了“承諾書”,也並非農民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咱們是可以依法主張撤銷該《承諾書》的。
最後,儘管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間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間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但是當這種交回承包地的行爲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時,或者農民朋友們並非真實自願交回承包地時,就不能因此剝奪咱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
以收回承包地的形式徵地,這種做法合法嗎?
愛土拆遷律師此前曾經向大家強調過,村委會依法無權自行組織實施土地徵收。那麼村委會如果以收回承包地,或者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形式回收了土地的,能等同於徵地嗎?當然不能!
即使村委會依法收回了承包地,土地的性質也沒有發生改變,仍是集體所有的耕地,不能隨便買賣,也不能作爲建設用地使用。
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村委會是違法收回咱們的承包地的,不管是否已經轉包給其他人的,咱們都有權依法要求村委會返還咱們的承包地。
在咱們農村的實際生活中,“徵地”的發生往往有各種各樣的名頭,一不小心咱們就會陷入賠了土地又折補償款的陷阱。如果遇到並非出於咱們主動、自願而必須交出土地的情況時,咱們一定要弄清楚,這個行爲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咱們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公平合理的補償,又或者能不能拒絕。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自己不願意又不容拒絕的情況時,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看看是不是有人在侵犯咱們的合法權益,學會依法保護和行使咱們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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