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責令交地到司法強拆,應對大全在此!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在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常會收到縣級國土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這也就意味着被徵收人即將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交出土地的可能。
那麼,責令交出土地究竟該如何應對呢?從這份決定到強拆的執行,又會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又有哪些機會是被徵收人必須把握的呢?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作出主體與執行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作出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指縣、市、省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
實踐中,部分地方以鄉級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機構、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規劃部門,甚至成立的__拆遷指揮部等臨時機構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存在行政主體不適格的問題。
而作出責令交地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對於責令交地決定的執行,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由其自決自執。
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方向,一般會參照《申請執行規定》第九條,交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責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條件
法釋〔201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爲;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
所以,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地決定書時,可以從該決定書是否滿足以上前提條件進行分析,若徵收土地方案未依法報批、徵地程序未依法實施,被徵收人就有權拒絕交出土地,並對責令交地決定書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撤銷該決定。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
《行政強制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地決定書,當事人可以自其知道責令交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起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訴訟。
若當事人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且不交出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抓住這個時間點,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否則,一旦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被徵收人的維權之路就會難上加難。
三、責令交出土地的強制執行程序
關於“責令交出土地強制執行程序”的問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未置明文,但是也有其他的法律規定可以借鑑。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4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只有經向被徵地拆遷人發出催告書,並自送達之日起10日後被徵地拆遷人沒有履行主動交出土地義務的,該土地管理部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四,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
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所以,被徵收人在被強制執行前,一定要注意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若未履行,則可對法院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提起執行異議。
而最後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也有可能存在違法情形,所以被徵收人應當儘量做好證據蒐集,即使房屋最終被推平,被徵收人也可以針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爲提起訴訟,獲取合理的補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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