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被強拆,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在徵收拆遷過程之中,經常出現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這時有關主體可能會爲保證按時完成徵收工作而採取強制拆遷。高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形,爲保障合法權益,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庭審雙方
原告:高先生
被告:某徵收指揮部
案件概述
高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當地的汽車配件修理大世界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店,該店面是高先生透過與原房主簽訂《商鋪轉讓協議書》得來的,2018年9月,該地被政府劃入徵收拆遷的補償範圍,高先生覺得徵收方給出的價格嚴重不合理,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遲遲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終於在在10月7日晚,十幾個不明身份人員伴隨着兩臺挖掘機的轟鳴聲,將高先生的店面夷爲平地,連同店鋪裏的設備設施全部化爲廢墟。
高先生找到律師提起強拆行爲違法的行政訴訟,同時提交了房屋被拆除照片和《商鋪轉讓協議書》,還有當地的拆遷指揮部發布的通知和與工作人員交流的短信截圖。證明徵收方在未與高先生簽訂補償協議,未妥善安置,也沒有下徵收決定的情況下直接強行拆除了高先生合法所有的商鋪房屋。
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圍繞該案原告是否爲適格原告、拆遷指揮部是否爲適格被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
徵收方在庭審中做出這樣的答辯:
一、高先生的房屋是違法建築,所以《商鋪轉讓協議書》屬於無效合同,高先生沒有取得該涉案商鋪的所有權。
二、原房主纔是被徵收人,高先生在此案中不是適格原告。
三、涉案房屋被拆除,屬於高先生和原房主之間的民事糾紛,高先生應該就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對原房主提起民事訴訟。
四、拆除行爲並非拆遷指揮部做出的,該建設項目是區政府的建設項目,拆遷指揮部不是適格的被告。相信看到這裏,聰明的讀者已經發現該徵收指揮部的答辯自相矛盾,而且基本沒有法律依據。
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法官充分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宣佈休庭進行合議庭評議,擇日宣判。
庭審結果
一審法院認爲:關於高先生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因爲原房主與高先生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裏明確約定了高先生在約定期限內享有商鋪的使用經營權,高先生與本案有切身的利害關係,作爲本案的原告,完全適格。關於拆除行爲是否是拆遷指揮部做出的,根據拆遷指揮部發布的《通知》和綜合其他各項證據來看,本次的拆除行爲符合拆遷指揮部拆遷改造的目的,其作爲本案被告適格,應當承擔拆除高先生商鋪的法律責任。關於本次拆除行爲是否違法,被告沒有提交證明其拆除行爲合法的證據,也未對原告進行合法補償的情況下將原告房屋拆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強拆違法。
但是徵收方在一審答辯中,指出了高先生的房屋其實是租賃性質,高先生簽訂了《商鋪使用權轉讓協議》,高先生實際是作爲商鋪的承租人來起訴,那麼通常我們認爲,徵地補償的補償款補給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僅可以就因拆遷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要求補償,然而一審法院卻沒有就這一點發表任何實質性觀點,僅說明“因爲原房主與高先生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裏明確約定了高先生在約定期限內享有商鋪的使用經營權,高先生與本案有切身的利害關係,作爲本案的原告,完全適格。”因此徵收指揮部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省高院認爲,徵收方拆除房屋因爲是事實行爲,所以不需要考慮法律上的影響,但徵收方需要考慮拆除行爲在合理範圍內的實際影響,本案在認定原告主體資格時,法院也應當考慮合理範圍內的實際影響,進而判斷其是否有訴訟上的利害關係。徵收方的拆除行爲顯然對高先生的房屋使用、經營,和房屋設備的完好造成了影響,應當認可高先生與拆除行爲有利害關係。儘管徵收方答辯其拆除行爲經過了原房主的同意,但在做出拆除行爲前,也應當根據合理性標準考慮到可能對其他權利人造成的影響,本案中高先生作爲承租人,房屋的實際經營、實際使用者,顯然屬於徵收方在拆除房屋時應當考慮的對象,但徵收方在拆除時卻沒有將其考慮在內,亦沒有給予其合理的補償,同時也沒有提供拆除行爲合法的證據,應當確認其拆除違法!
案件解讀
商鋪的承租人到底有沒有起訴強拆違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相信大家看到這裏,心中都已經有了答案。這個案例可謂給廣大被徵收人打了一針強心劑,在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行政訴訟勝訴已經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如果你也遭遇了類似的房屋強拆行爲,一定不要放棄維權,任由徵收方擺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找出違法強拆的責任主體並勇敢地提起訴訟,讓法律作出最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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