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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房屋賠償的標準2019

1、搬遷費補償標準
被徵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但補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戶。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400元補償;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補償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計算)。
2、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
被徵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爲:城區範圍以內12元/平方米/月,城區範圍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區範圍以內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500元/戶的,按1500元/戶計算;城區範圍以外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900元/戶的,按900元/戶計算。
3、提前搬遷獎勵標準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規定的獎勵期限提前簽約並交房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城區範圍以內獎勵標準爲:第一獎勵期內獎勵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計算;第二獎勵期內獎勵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戶的按12000元/戶計算;超過第二獎勵期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城區範圍以外獎勵標準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4、未經登記建築補償標準
對未經登記建築屬附房或未被認定爲合法建築或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視搭建時間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在2010年7月1日後搭建的,按殘值補償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補助標準
對在徵收項目範圍內常住戶籍且爲實際居住的大病、殘疾、貧困、高齡等特殊特困被徵收對象,以計戶規則確定的戶爲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標準詳見附件)。根據補助類別確定相應的補助金額,補助金額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戶。補助對象及金額需在徵收範圍內公示無舉報或無異議後予以補助。
6、徵收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
(1)住宅類直管公房。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住宅類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20%和80%進行貨幣補償;並對承租人蔘照個人所有房屋徵收安置政策進行產權調換。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2)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經認定爲“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並經產權人認可的: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30%和70%進行貨幣補償;對承租人不安置商業用房,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徵收政策予以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徵收政策進行補償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住宅類房屋租賃合同
注:以上補償標準適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公佈前已實施的房屋徵收項目和拆(搬)遷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政府徵收房屋賠償的標準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