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補償款的繼承規定都有哪些?
1、《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爲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審覈表中登記的權利人爲宅基地使用權人。 關於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係處理。係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覈定人員爲房屋的權利人。係爭房屋的審批表表明戶主爲a,其他宅基地使用權人爲b、c及d,故係爭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應當爲a、b、c和d,也即a、b、c和d對係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分割時,應根據權利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係爭宅基地使用權證上覈定的人員爲a、b、c和d,係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應屬於4人共有。
綜上所述,農村拆遷補償款的繼承主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財產繼承辦法來進行,也就是說符合國家規定的繼承人員都有權繼承已故者的拆遷補償款。具體的繼承辦法既可以繼承者私下商量分配辦法,也可以需求法律的幫助。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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