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如果拆遷覺得自己對拆遷的補償不滿意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徵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三) 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透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1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所以如果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那麼就要知道透過何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不一定能完全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但是總比不申請的強,不申請行政複議的話就是完全沒有機會改變這樣的事實,但是申請了至少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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