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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負有哪些義務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不安抗辯權人在行使權利之前,應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告知雙方,應當儘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負有哪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