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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破產申請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破產申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可得行使的,即該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須是期限已經到來;如果是附條件的,必須是條件已經成就。
但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後,未到期債權視爲已到期。也就是說,未到期債權的請求人雖無申請破產的資格,卻享有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於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再享有勝訴權,即不能透過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其債權。破產程序即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