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界定爲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對於破產原因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立法態度,如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僅規定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時導致清償不能作爲破產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導致清償不能實行破產的可能性,這種立法既不科學,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對此,在《破產法(草案)》中將破產原因界定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取消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條件。
破產界限是法院裁定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但並非所有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均應被宣告破產。各國出於社會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規定不予宣告破產的某些特殊情形。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2、3款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二、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註銷登記。
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企業破產的基本流程就是先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後進行債權申報登記,然後進行企業和解或者企業整頓清算。如果自己經營的企業因爲經營狀況太差而導致需要進入破產程序的話,可以自己弄清楚明白企業破產流程,在進入到破產程序中。但最好的解決方法最好是兢兢業業地經營企業,避免破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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