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申請破產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該規定看,債務人死亡後,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話,那麼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是企業破產的話,企業破產後債務以破產財產按一定的順序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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