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寫了借條逾期不還如何辦?

寫了借條逾期不還如何辦?
律師解析:寫了借條逾期不還,債權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維權:
一、協商
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二、調解
債權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
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透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起訴債務人欠債不還,應當準備好起訴狀,欠條、催款通知等相關證據,向債務人所在地法院起訴。法院受理立案後,交納訴訟費用,等待開庭。有條件的還可以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查到有價值的財產,可以申請訴前保全。
五、申請支付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