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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保證責任期間何時起算

《民法典》規定保證責任期間何時起算
律師解析:保證責任期間應當是保證人和債權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時候,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時間爲六個月。
如果當事人自行約定保證期間不得早於主債務屆滿的期限。
保證期間是指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