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之訴債務轉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債務轉移
債務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債務移轉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記、批准的,移轉時也要經過登記、批准。
二、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爲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透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透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三、債務轉移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爲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爲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爲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爲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着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爲“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爲“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爲債務作爲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四、代位權之訴法律規定
代位權之訴爲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五、區別
相同點,就是本質都是債權發生了轉移,既債權一方主體發生了變化。不同點,最本質的還是行使的方式和初衷不同。
代位權行使後,是債權人迫於無奈的保全措施,要透過法院來確定一個類似新的債務關係,使自己成爲次債務人的債權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而債權轉移,只需要做到通知債務人即可。
本文介紹了代位權訴之債務轉移的相關內容。首先介紹了債務轉移的概念、代位權訴訟的概念、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最後我們分析了兩者的區別。對於日常生活中的涉及代位權訴的情況,我們可以事先與第三人溝通,在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情況下,可以直接還給我們,也可省去訴訟的麻煩,如果第三人協調溝通不好的話,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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