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物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借款抵押物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折價,即按照與抵押人事先約定的方法和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小額貸款公司,以抵償債務(即常講的以物抵債);
2、拍賣,即將抵押物交有關的產權交易機構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競價出售;
3、變賣,即由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抵押物爲限制流通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收購。
二、處理抵押物的程序怎麼走
1、貸款行會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
2、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
3、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4、信用會受到影響,如果是以公司爲借款人,貴公司在全國銀行信貸諮詢系統中會被記錄在案,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徵信諮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
5、如不是惡意的拖欠銀行貸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貸款的利息,建議先向貸款行先申請貸款展期,說明還款意願和暫時還不上貸款的事實和以後還款的計劃,一般情況下銀行會予以寬限。
三、抵押物的價值怎麼規定的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餘額部分。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應保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否則不能設定抵押權。該規定的立法意圖顯然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債權獲得充分的擔保而有完全受償的可能。然而該規定過多地考慮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傾向於抵押權人一方,卻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憂天之嫌,過多地干預了抵押當事人的權利。
債務人爲了籌集資金會把物品的所有權進行抵押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情況下,債務人就可以把抵押物進行處置。處置的方式可以是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具體情況依據雙方當事人情況決定來選擇具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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