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複印件可以做指紋簽定嗎?
一、借條複印件可以做指紋簽定嗎?
借條複印件不可以做指紋簽定,複印件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複印的借條在單一情況下不能作爲有效證據,但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關係,能間接的能證明覆印的欠條、借條的真實性,以及能證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觀性,那麼複印件也可以認作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規定》中對未經覈實的複印件,並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也就是說,即使是無法與原件覈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複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採信。
二、借款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對於借條的法律效力認定,顯然是需要提供借條的原件來進行認定的,而對於複印件並不能作爲借條有效證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借條的本身是否合法進行認定上,必須是針對原件進行相關的鑑定後纔可以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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