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有什麼?
一、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有什麼?
1、在連帶債權的情況下
連帶債權的內部效力是基於連帶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義務,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某一債權人得到全部給付或者得到部分給付超過自己應享有份額的部分,應按債權人之間確定的債權比例交還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受領給付的債權人予以返還。
2、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
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是源於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但是各債務人是按照一定份額分擔債務的,所以當某一債務人清償的債務超過自己所用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有什麼?
對於連帶債權而言,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一旦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後,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歸於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債務人爲由而互相推諉,也不得爲分擔之抗辯,即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的全部給付而消滅。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從連帶之債爲數個債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一債務人所生的事項,效力不應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但從連帶之債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生事項,其效力又應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爲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爲無涉他效力的事項。我國的民法對此未作規定。就連帶債務而言,理論上下列事項應爲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
1、因提存、清償、抵銷等而使債務消滅的,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因此消滅履行責任。
2、因免除、時效完成、抵銷等而使一債務人應分擔的債務消滅時,就其應分擔的部分,其他債務人免於履行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時,對該債務人應分擔的債務部分,其他債務人免負責任。因連帶之債的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有所不同,故如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已完成,其應分擔的債務部分其他債務人免不了負其責。債務人中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時,就其在連帶債務中應分擔的部分可以抵銷,其他債務人對抵銷的份額免負責任;其他債務人對此可主張抵銷。
3、債權人受領遲延。債權人對一債務人已提出履行債務,但又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其受領遲延的效果及於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在此範圍內減輕責任。
4、一債務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決,而其判決又非基於該債務人與債權人個人關係的,其他債務人得授用該判決拒絕行。但關於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包含連帶債權情況下和連帶債務情況下兩方面。而對於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各債權人都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賠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個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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