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如何算
一、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如何算
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應視爲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還本金,無需支付利息。
但是,這並不代表任何時候都不需要返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後,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被告應負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二、民間借貸的流程
1、借貸雙方之間要滿足基本的條件,提供要民間借貸所需要的證件,最常見的是身份證,有擔保人的,也要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
2、約定好借貸的本金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3、擔保手續:對於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爲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爲抵押物,並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
4、訂立協議: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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