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代物清償其他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代物清償的法律效力
(一)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並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於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於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爲債務人不得以關於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
(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爲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於同時履行了原債務。
(三)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並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爲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爲目的,換個角度說,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
(四)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並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
(五)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1、使債歸於消滅
在代物清償後,債的關係消滅,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之消滅。
二、代物清償其他注意事項
1、瑕疵擔保責任發生
當原債基於有償契約而發生時,產生瑕疵擔保責任。即如果代替給付具有權利上或者物的品質上的瑕疵時,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2、代物清償中差額部分的處理
原定給付與他種給付的價值並不一定相等。當價值不等時,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高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務人應一併履行他種給付少於原定給付的差額;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低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權人應補償或者退回他種給付超出原定給付的差額。
所以,代物清償仍然是債務人履行其歸還債務的途徑,只不過更換了與債權人約定債務標的物,當然這一方式也是需要得到雙方同意。同時,代物清償的產生,不僅爲債務人清償債務增加了新的方式,還爲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也增加了新的途徑,不至於長期無法得到清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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