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組的成立與構成
關於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各國破產法都會無一例外地作出規定,且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由法院選任,即由法院待命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權,採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爲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於主導地位,獨立行使對破產案件的審判權,不受債權人會議的影響,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異議。我國實際上採取這一做法;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即由債權人選任破產管理人,採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爲,破產程序是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的,負責破產清算的機構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三是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相結合,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爲主,在一定期間內債權人未能選任出破產管理人的,則由法定機關任命破產管理人。
二、對破產財產的確認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爲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透過清算組取回。
三、對破產債權的確認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爲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爲破產債權。
四、注意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有哪些”,主要就包括上文列舉的幾個方面。其中對於破產財產的確認是重中之重,因爲破產財產直接關係到每個債權人可以拿到多少清償比例的問題,而破產財產有的可能需要進行評估,有的可能還在繼續經營,所以對於破產財產的確認具有一定的複雜性。所以通常破產清算組或有會計師和律師的參與。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破產清算要注意的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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