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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償還借款。對於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或者是作了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

一般的法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最長爲二十年。從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不能計算。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的必要時間準備(也稱爲寬限期),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應當視爲拒絕履行其義務,和行動的限制計算這個寬限期屆滿的時候。

對於債務糾紛中已經逾期三年的借條,權利人喪失訴訟時效的,是實體勝訴的權利,或者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但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將作出不利於原告的判決。

如何暫停及恢復欠條的三年時效?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不能讓債務人簽署催收通知,必須設法讓債務人自願償還,或者讓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償還協議。

根據時效期限的長短,可以將時效期限分爲兩類:

1、3年普通訴訟時效。《民法典》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權利人收到損害之日起算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對其予以保護。在特殊情況下,經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

《民法典》中也有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借款期限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對於不同意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適用最長時效期間,自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債權人。

標籤:訴訟時效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