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後又打代位權訴訟是可以的嗎?
執行立案後又打代位權訴訟是可以的嗎?
債權執行立案後又打代位權訴訟肯定是不行的;代位權訴訟是一項訴訟救濟制度,其目的是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次債務人清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
1、因債權人的申請,法院對債務人已採取執行措施,並仍在執行過程中。債權人的債權已由法院判決確定,但債務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夠履行多少義務,均不確定。
2、代位權訴訟是爲了經濟、快捷,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爲了給債權加“雙保險”。如果法院受理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則意味着允許一個債權同時請求兩個法院進行司法保護,是很荒唐的。
3、假如法院做出次債務人代位清償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判決,那麼,就形成一個債權兩份判決,在次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時,債權人又可憑該判決申請對其強制執行,必然形成新的糾紛,導致法律關係混亂,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執行立案只能是針對於債權,法院也只會對債務的情況進行審理,如果在立案之後又打代位權訴訟的官司,那麼完全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這也是不可能會出現的情形,只有在債務的結果出來了之後,且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責任纔可以提起。
我國的代位權的訴訟的情形是我國的債權保護的一種法律法規的規定,於此同時,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債權債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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