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走賬犯法嗎
一、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走賬犯法嗎
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走賬犯法,一般銀行卡只能由本人使用。銀行規定,所有的信用卡和借記卡只限本人使用,如果將自己的卡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那人有犯罪行爲,例如:販毒、洗錢、走私、詐騙等,或與他人產生經濟糾紛的話,公安人員肯定會透過身份證和銀行卡追究到身上來。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爲其開立記名帳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以下是對走賬的相關解釋:
1、公司貨款打入個人帳戶是違反《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的行爲,還有逃稅的嫌疑,是違法行爲。
2、如員工個人未經單位同意,將收取的貨款直接打入個人帳戶的,屬於挪用資金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挪用資金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只是個人進行走賬,也可能涉及到逃稅的問題,也是違法的一種行爲,如果被發現了,會被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甚至是受到刑事處罰等。所以走賬是違法的,不論是以哪種形式進行的,都是違法的,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信用卡詐騙定罪數額是多少?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在爲五千到五萬以內的,會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數額在五萬到五十萬以內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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