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借條弄丟了怎麼辦?
一、根據法律規定借條弄丟了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借條弄丟了可以透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存在的借款的事實和具體借款的金額大小。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爲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爲什麼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爲,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爲,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借條弄丟失了,那麼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一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後,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爲抗辯,最後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採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爲抗辯,因爲法院並不瞭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爲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要看借條寫的內容,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從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起算兩年。如果寫明還款時間,則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兩年。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
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是債務糾紛,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現實生活當中丟失借條是非常的麻煩的一件事情,主要還是因爲在這個過程當中的話,必須要提供一些證據,向法官表明自己確實借款給他人。除非說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或者是對方當事人自己承認的,那麼就可以確定有借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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