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材料都丟了怎麼立遺囑?
一、根據法律規定材料都丟了怎麼立遺囑?
根據法律規定材料都丟了公證機構補辦材料或者是到其他的地方來尋找材料之後才立遺囑。公證處有留底,遺囑卷宗屬於永久儲存的。可以去公證處查詢,同時也可以要求公證處再出一份公證書副本,副本費20元,各地可能有所差異。這個是辦理繼承的時候必須要的。
二、公證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一)公證遺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三)公證人員的談話筆錄內容
1、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2、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3、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4、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爲;
5、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7、公證人員認爲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成立遺囑,那麼完全可以到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因爲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之後,它會對相關的一些相關事項作出認定,並且留有相關的材料,如果材料丟失的話,可以到公證機構來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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