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是三大抗辯權之一,當合同一方感覺對方存在違約、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資產等行爲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不安抗辯權是一項權利,在實施過程中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那麼實施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吧。
一、實施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是什麼?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個合理期限(不超過30天),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我國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後履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進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確的救濟。(發解除合同書)
另外,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負有舉證和通知兩項法定的附隨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後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透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後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後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時,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訂約後財產顯形減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險。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如當事人將主要資產轉移使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數量顯著減少危及債權實現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的行爲須以逃避債務爲目的,且該種行爲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債權的實現。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如後履行一方有多個合同義務未能按期履行,或陷於其他信譽危機的。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要承擔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包括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主張抗辯權之前,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如對方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違約時,當事人可以撤銷抗辯權。另外,誰主張抗辯權,誰就負責舉證,這也是法定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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