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的借條講了什麼內容?
一、逝者的借條講了什麼內容?
1、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2、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爲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3、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並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範圍還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於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4、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覈准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5、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6、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佔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基本建設“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並在項目投產後,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於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7、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爲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8、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並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二、逝者的借條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借款人死亡,可以向其繼承人申請還錢。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範圍內合法受償。
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清償債務。
借條不會因爲債權人去世而自動失去法律效力,只不過,如果借條當中的借款已經超過了當事人留下來的遺產,用遺產清償的債務之後,不夠的部分繼承人並沒有償還的義務。若是死者是五保戶等經濟困難的主體,那麼很有可能在死亡時並沒有留下遺產,此時債權是無法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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