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找不到人咋辦?
一、欠錢不還找不到人咋辦
如果債務人拒絕還債,債權人可以透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透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爲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透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惡意逃債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爲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透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如今,出現欠債不還的情況比較多,雖然其中有那種惡意不還錢的情況,但是也有確實不具有還債能力的情況。於是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像上文中提到的欠錢的人找不到的情況,多半都是惡意拖欠,對待這樣的人,一定不能心軟,建議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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