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與重整制度有什麼區別
債務重組和重整制度都是企業在陷入經營、財務困難的時候的一種解決辦法,那麼債務重組與重整制度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爲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與重整制度有何區別
(一)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讓步。債務重組是會計上的概念,按照會計準則的解釋,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徵,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沒有能力按原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重整作爲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並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制度。由此可見,重整中的債務人所面臨可能破產清算的情況,而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則未必。儘管適用對象不同,在實踐中債權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讓步。
(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範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調整主體範圍更廣。債務重組中,經債權人和債務人談判,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就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債務重組協議一般不涉及其他債權人及其他主體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重整計劃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有些重整計劃還涉及到出資人的權益調整。
(三)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自願行爲,具有市場化特徵,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爲,具有強制性。債務重組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站在自身的經濟利益上,計算債務重組行爲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決策行爲需經過內部程序,日後若債務人情況好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亦可能具有重新談判的空間。
重整計劃必須按照不同的債權人進行分組表決。一般將債權人分爲按照特定財產擔保權債權、職工債權(主要指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稅款債權(主要指所欠各種稅款)、普通債權(根據需要還可以劃分爲大額普通債權和小額普通債權)等組別,進行分組表決。出席會議佔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爲該組透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透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爲透過。重整計劃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四)與債務重組相比,重整制度更爲靈活、綜合和複雜。重整制度不僅可以處理上市公司與債權人的利益,還可以協調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東、流通股東與重組方的利益,在司法體系下完成這種利益調整,比在行政審批體系下來的更爲容易。因此在危機公司的併購重組中,重整制度必將得到更爲廣泛的應用。
由上文可知,債務重組與重整制度的區別有: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範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調整主體範圍更廣;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自願行爲,具有市場化特徵,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爲,具有強制性;與債務重組相比,重整制度更爲靈活、綜合和複雜。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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