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爲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爲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爲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爲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爲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踐中,可能會因爲上述七種情形之一而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些情況,避免出現,否則一旦認定合同無效的話,肯定是會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而要是就此產生了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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