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還麼
一、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還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所以要回答老公欠債老婆有義務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爲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爲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爲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爲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很多人認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一方有欠債的情況,那麼另一方也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但其實,即使雙方之間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但由於欠債的情況不同,也不能一概認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另一方也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一方在婚內的欠債,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追認的,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那麼另一方要有了償還義務。但要是一方的欠債在合理範圍內,同時也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的話,則直接認定爲共同債務,另一方此時需要對該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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