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欠的債務離婚後配偶有義務償還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關於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爲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爲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爲第三人所知曉爲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但是,當夫妻個人債務的性質爲債權人所不知道時,夫妻仍須以共同財產償還,或者以個人財產承擔對方個人債務的連帶責任。此外,夫妻一方的債務不能等同於共同債務。如果債務人向其配偶提出債務負擔請求,債務人配偶可以個人債務爲由提出抗辯,但債務人配偶能否以同樣理由對抗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則因個人債務是婚前形成還是婚後形成而有區別。
可見,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婚前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既然是個人債務,那配偶就沒有幫助其償還的這種義務。當然,這也並非是絕對的,假如其中有一方在結婚之前身體因爲患病另一方纔欠下了債務,這種情況很明顯的就應該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債務的問題必須要根據所欠債務的具體用途來判定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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