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簽出臺最高院新規定有哪些?
一、共債共簽出臺最高院新規定有哪些?
新規一:只有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實追認的,才系夫妻共同債務
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新規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內的個人名義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新規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外的個人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分配和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配和承擔方式如下:
1、約定共同承擔。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
2、協議分擔。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爲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爲被告,其原配偶爲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適用於共債共籤的原則,夫妻的共同債務的分配還有承擔應該約定共同承擔,並且透過協議進行分擔,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如果協議離婚之後,需要在協議中規定共同債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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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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