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夫妻共負債務的承擔怎麼認定?
一、最高法院夫妻共負債務的承擔怎麼認定?
應當共同承擔和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透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法律規定是可以透過舉證的方式來對債務情況進行說明,特別是對於一方的債務,另一方應當提出證據,並證明該債務屬於一方所有,那麼在分割時就可以不需要承擔對方的一方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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