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債務轉化共同債務的有關建議
實踐中,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是夫妻個人債務,由欠債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一方婚前債務是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此時就需要夫妻共同清償。下面,小編帶來一方婚前債務轉化共同債務的有關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婚前債務的法理基礎及轉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務叫婚前債務,它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基於債的關係,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債的發生,除了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事實外,還可以因爲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對一方婚前債務轉化共同債務的立法建議
現在回過頭來看我國對婚前個人債務轉化問題的相關規定。可以明顯看出其規定過於簡略,缺乏可操作性,沒有規定債權人的配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在什麼樣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行使追償的權利。所以建議立法時應作如下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後,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
至於相關的法學著作中的提及的“婚前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類型”,無非有三種類型:“買房、購置結婚用品,裝修房屋。”由於《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個人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時間長短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個人債務也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改變債務的性質,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如果是婚前個人舉債購房,該房產就屬婚前個人財產,該債務也屬婚前個人債務,不因夫妻雙方將房產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而改變債的性質。那些用於不易消耗的財物比如購置房屋的債務,不能轉化爲共同債務,除非這些財產已轉化爲共同財產(僅存在的折舊現象,也宜應當排除);至於房屋裝修、購置結婚用品的,則應當考慮到其是易耗品,可不以轉化爲共同財產作爲附加條件。
婚姻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如果將這類風險太多的引入婚姻家庭,必將與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也影響了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性,導致家庭觀念和婚姻價值觀念的失範。立法時,在保護債僅人的權益同時,更應考慮保護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婚姻財產安全。如果僅從債權人的權益角度予以立法,配偶一方可能會蒙受無法預測和控制的財產損失,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未婚羣體因爲婚姻風險而是否選擇婚姻。
希望能夠幫助各位準確區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疑問的話,歡迎你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隨時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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