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一、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哪些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41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爲共同生活或者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那種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其實反過來看也就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對於這類債務,《民法典》中有規定,一般夫妻離婚需要對債務作出處理的話,夫妻個人債務是不需要由另一方來承擔,那麼離婚的時候也就不需要對這部分債務一併作出處理。所以,離婚的時候是否處理了夫妻個人債務,對離婚並沒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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