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夫妻之間債務怎麼處理
結婚後夫妻之間債務怎麼處理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爲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於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蔘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爲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麼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夫妻之間的債務只要自己的處理得當問題就會比較簡單,但是在問題的處理上一旦存在最後分歧,尤其是婚前財產的承擔,如果自己不願意事情的處理就會的存在不少的麻煩,責任的的不確定的就是的債務的無法的獲得,所以自己應該做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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