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質押合同,口頭質押是否有效
未簽訂質押合同,口頭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交付給出借人佔有或登記,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出借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出借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登記的權利爲質押財產。
《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法律之所以規定質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主要考慮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爭議,但並沒有規定不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質押合同必然無效。而《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質押合同也是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簽訂的。
《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出質人實際移轉質物交付給出借人佔有時,質權設立,發生效力。所以質權設立以交付質押財產爲準。
《物權法》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質權存續期間,出質人無權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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