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質押合同和質押權同時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動產質押合同和質押權同時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二、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說簡單點,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抵押物。比如,我們常見的押證押車貸款就屬於質押貸款,而押證不押車貸款就屬於抵押貸款。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用於抵押的標的通常爲不動產,如房產、汽車等等。
質押:用於質押的通常爲動產,比如不動產證、權利證、有價證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4、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三、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不動產質押合同生效的同時,質押權自然也就生效了,可是,質押權生效不等於當事人就可以行使質押權了,只有在出質人不履行債務清償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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