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擔保房產再提供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爲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行爲保全的作出需要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訴前行爲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關於財產保全,法律實務中一般要求其提供與被保全財物等額或者相當的財物作爲擔保。與財產不同,對行爲一般難以界定其價值大小,這依然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
在實務中,可以透過權衡被申請人的行爲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大小,以及賠償這些損失需要的金錢數額來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方式和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對於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保全可以解除。但是法律並未規定行爲保全是否能夠提供反擔保,如果提供了能否解除保全。行爲保全一般不適用反擔保。行爲往往有不可控制性,而法院的保全裁定也僅僅是一紙文書,對當事人的行爲難以進行有效約束。所以對於行爲保全一般不宜適用反擔保。當然,在案件處理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比如如果申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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