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法律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爲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纔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爲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爲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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