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抵押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順位抵押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怎樣處理留置和抵押的競合
1、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應當優先於透過約定產生的抵押權。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而產生。在履行這些合同時,留置權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勞務服務,且其費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權人預先支付。假如留置權人享有的留置權不能優先於抵押權,那麼不僅不能實現其付出的勞動價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預付的費用也不能得到補償,這就會迫使留置權人採取預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預先支付價款,這樣一來就會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費用。
3、留置權人提供的材料和勞務,將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值,這顯然是有利於債務人;同時優先保護留置權,也可能是有利於抵押權人的。
4、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主要目的是爲了獲取修理費、承攬費、運輸費等,而該費用往往數額較小;拍賣、變賣留置物以後所獲得的價款,在扣除了上述費用以後常常會有很大的剩餘,抵押權人可以就這些剩餘的價值受償。
5、留置權人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抵押權人所承擔的風險。在留置期間,留置物或者抵押物會發生毀損滅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險,留置權人要承擔所有的風險;而由於法律賦予抵押權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的風險則是有限的。
順位抵押是不需要通知其他抵押權人的,只要現有的抵押權人可以接受就可以。順位抵押是有利端也有弊端的,有利的一方肯定是對抵押人,自己可以緩解資金上的問題;不過對抵押權人風險有點大,可能後期該抵押權利人不可以第一時間處置該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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