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如何確定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如何確定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當事人有約定的債權人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透過物的擔保來確定債權,也可要求保證人保證來確定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擔保合同中債權人依靠主合同的附屬合同形式,實現和確定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的實現形式有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費用以及抵押財產等。
《民法典》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同時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爲了維護債權債務合同中債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合理的主張和維護,物的擔保應用是比較廣泛和普遍的,物的擔保形式有各種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既可以透過債務人物的擔保實現和確定債權,也可以透過保證人的保證實現債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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