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抵押和擔保,這兩個行爲經常會在人們到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時候,銀行要求的兩個內容,這兩個行爲都是出於對銀行這個債權人債權的保護,萬一債務人貸款了之後,拿着貸款的錢就跑了,那麼銀行可以根據其抵押的東西優先受償。關於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的案件管轄是不一樣的,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管轄,如果沒有約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據地等人民法院管轄。
給別人擔保的法律風險:
假如擔保人責任受損可主張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要承擔責任嗎
此時擔保人償還債務是根據其擔保的類別來判斷的,即: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透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擔保一定要籤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捺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什麼情況下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爲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爲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抵押擔保合同,這個是出現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個特有的合同,因爲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貨幣借給債務人,本身存在很多風險,所以訂立了這樣的抵押擔保合同,在追償債務的時候,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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