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合同訴訟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於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於《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並不以案件糾紛專屬於某一性質爲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
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爲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爲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爲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爲便於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二、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事項。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
2、權利憑證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約定房產權證等相關權利憑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
3、抵押標的的保險抵押標的如果是房產、船舶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可以約定對該標的投保。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爲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這樣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得以實現。還可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抵押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抵押費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避免糾紛。
5、注意辦理抵押標的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方可生效。如房產、土地等做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對不動產抵押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原告必須要知道,可能不動產所在地並不是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不在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過程當中法院有可能要對不動產進行調查,必要的情況下要採取查封等強制性的措施,所以這樣的規定對原被告雙方來說都是很便利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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