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級醫療事故責任主要是什麼
一、3級醫療事故責任主要是什麼
三級醫療事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只有經鑑定爲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並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一旦出現了醫療事故,那麼肯定是需要處理的,所以類似的糾紛情況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否則的話時間太久的話就會對自己不利,那麼處理方式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最後可以透過打官司來解決,但是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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